雖獲學院發證明信 申請被拒覆核駁回 1學期僅修1課程 「全職學生」失工簽
一名中國大陸留學生在畢業後申請加拿大工作簽證,移民部認為該名學生在留學期間沒有滿足「連續且全職學習」(Continuously studied full time in Canada)的條件,因此拒絕其畢業後工作申請。當事人就移民部決定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,於上月再被聯邦法院駁回。
據《移民資訊匯編》(Lexbase)取得的法庭文件顯示,該中國留學生於2011年5月起在溫莎大學註冊學習,他註冊了5月至8月及8月至12月兩個學期,但出勤率僅得40%,亦沒有合格進入下一階段的學習。此後他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間沒有在校學習。
由2013年1月起他在聖勞倫斯學院(St. Lawrence College)重新註冊學習。在2013年冬季及秋季在該學院首兩個學期中,他各註冊了6門課,但每學期都只完成了一門課程,並取消註冊其他課程。在隨後的三個學期中,他有三門課程未合格,但是完成了其他課程,取得了GPA1.72的分數。
合理懷疑非全職連續學業
隨後他依加拿大「留學生畢業後工作簽證計畫」(Post-Graduation Work Permit Program,PGWPP)提出工作申請,移民官以其未能連續全職在加拿大學習為由拒絕,這是申請該項工作簽證的必要條件之一。當事人認為此決定不公平,且移民部沒有給申請人以解釋和申辯機會,因此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。
聯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表示,在現行移民法和相關規定中,都沒有明確定義「連續與全職」的標準。留學生必須連續且全職學習,才能在畢業後獲取工簽,這項規定本身是政策的產物,移民部是掌握和執行政策的機構,有權做出決定。移民部認定當事人沒有達到這標準,亦是符合實際的看法和判斷。法官注意到當事人連續兩個學期內,取消6門註冊課程中的5門,令人合理懷疑他並沒有全職且連續地從事學業。
法官指由於移民法及規定並未明確定義何為「全職學習」,所以移民官有權對此做出解釋和判斷。當事人可以對其判斷的合理性做出挑戰,但是在本案的情況,就算換了其他移民官或是法官,也不會認同一名在同一學期內,取消了絕大部分註冊課程的學生處於「全職學生」的狀態。
指事實無爭議毋須當面解釋
法官指注意到當事人所在St. Lawrence College在為當事人出的信件中,承認他是一名「全職學生」。但是即使如此,移民官有權根據事實做出自己的判斷,在當事人的情況,斷定他不是「全職學生」並非不合情理。
當事人辯解說他在2014年至2015年,註冊了四個整學期的全職學習,相當於兩年的專上學院課程,也達到了申請PGWPP工簽所要求的留學課程至少8個月以上的要求。法官援引另一判例表示,課程至少8個月與全職連續學習,是取得PGWPP的兩個不同的要求,不能以滿足其中一個替代另外一個,而是必須同時滿足上述兩項要求。本案中當事人註冊的是兩至三年的課程項目,在整個課程期間他沒有做到保持全職。
至於當事人指移民部沒有給予他機會就這一問題做出解釋,法官指本案雙方對於當事人入學的時間等基本事實並不存在爭議,只有在移民官認為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事實不清,或是移民官對其真實性有所懷疑時,移民官才面見當事人做出進一步澄清。本案中移民官依事實做出判斷,而事實清楚且並無爭議,所以即使未面見當事人,亦不存在程序不公平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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